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上海 员工实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失去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础,员工已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应予返还

2017

01-11

微信咨询

(扫描二维码付费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5C栋1002A

员工实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失去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础,员工已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应予返还

摘要:在劳务派遣这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该二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竞业限制、劳务派遣

——编者: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7-1-11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唐某,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M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案情概述】

原告唐某与被告M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园园和薛卫霞、被告M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风和闫加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不返还被告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42,432元;2.不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323,926.4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经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处责任编辑岗位工作。2012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以下简称“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告的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一,原、被告之间为派遣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原告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非“两高一密”人员,涉案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其二,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进入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岗位,从事视频相关工作。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并不相同,原告从事的视频相关工作与在被告处从事的责任编辑岗位也不相同;原告在个人微博中发表的文字内容并不真实,故原告未违反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其三,双方所约年度收入200%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M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责任编辑岗位任职,负责与作者签约、维护作者关系,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双方为此签订的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于2015年7月离职后,至爱奇艺文学处就职。被告主要业务系运营起点中文网,从事网络文学的阅读与写作经营,爱奇艺文学从事类似经营。原告在爱奇艺文学处任职,违反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应按该协议的约定返还已领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过高,不应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经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处责任编辑岗位工作。原告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所签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2012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第二条竞业限制之第2.1条约定,雇员在全球范围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类似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之经济组织以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无论雇员在该经济组织内系担任何种职位,亦不论系全职抑或兼职”。第2.2条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派遣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壹年。第2.3条约定,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雇员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用应适用派遣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公司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补偿费标准,若无相关补偿费标准,月补偿费应为雇员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第四条违约及侵权责任之第4.2条约定,“若雇员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应:a)退还公司已经支付的补偿费;b)立即停止违约行为;c)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派遣合同终止或解除前雇员年工资收入的200%”等。2015年7月2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原告与被告终止用工关系。被告已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原告离职前年工资总额为161,963.23元。2016年8月18日,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案仲裁申请,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原告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3,040元、支付被告违约金323,926.46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裁决,裁令原告返还被告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支付被告违约金323,926.46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实际运营起点中文网等原创文学网站。原告任职的责任编辑岗位主要负责与作者签约、维护作者关系。2016年6月23日,原告在个人微博中发文称,“各位好友,我于近日提交辞职流程,不日将卸任爱奇艺文学总编,文学副总经理。入行多年,满腔热血都在这篇头条文章里面了:《不忘初心:文学一梦十余载》”。该头条文章载有“09年入职起点做编辑,11年主编,13年负责起点内容运营部,15年入职爱奇艺……过去一年,我把几乎所有精力都放在爱奇艺文学上”等。

再查明,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有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总监,并为原告缴纳了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的社保保险。爱奇艺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由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爱奇艺文学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从事文学作品的改编、传播等。

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涉案竞业限制协议、派遣结束证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庭审笔录、公证书、原告与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双方所签涉案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原告是否违反了涉案竞业限制协议?三是约定的年薪200%违约金是否明显过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劳动合同法创设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同时亦对该种保护设置一定条件的限制,以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雇佣主体与使用主体合一的一般用工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在劳务派遣这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该二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有专门规定,但未涉及派遣用工情形下的竞业限制问题,不能得出法律禁止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结论。其次,被告主要运营起点中文网这一网络文学阅读网站,原告在责任编辑岗位工作,主要负责与作者签约、维护作者关系,该工作职责涉及被告的主要经营内容,原告应当知悉被告处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双方亦在涉案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原告的保密义务作了确认,应认定原告属于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两高一密”人员。再次,原告经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处责任编辑岗位工作,是否违反了法律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与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无关。故本院认定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于2016年6月在其个人微博中发文称担任爱奇艺文学总编、过去一年精力主要放在爱奇艺文学上,现称上述内容系虚构。经审查,虽然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劳动合同,并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但考虑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爱奇艺文学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而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总监,却未明确具体职责,原告关于上述博文内容系虚构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博文内容,本院认定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后不久即参与爱奇艺文学的运营。爱奇艺文学的经营内容包括文学作品的改编、传播等,与前述查实的被告经营内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故原告违反了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除返还已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按离职前年工资收入2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综合考量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已经履行的期限、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占原月工资收入的比例等,双方约定的年收入200%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原告现请求调整,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原告实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失去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础,结合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第4.2条的约定,原告已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应予返还。现要求不予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原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M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

二、原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M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高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培菲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