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上海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已经入股竞对单位,并在离职后实际参与经营竞对单位,其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

2017

01-03

微信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滨路3368号鹏润达商业广场西座11楼1105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已经入股竞对单位,并在离职后实际参与经营竞对单位,其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

裁判规则: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已经入股竞对单位,并在离职后实际参与经营竞对单位,其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关键词:竞业限制补偿金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仁x公司要求沈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仁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沈某某离职前在仁x公司大桥店担任分行组经理,并非大桥店店长,无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沈某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沈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离职,而上海旗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江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开业,且加盟21世纪不动产后该公司的资源信息更多,沈某某并未带走仁x公司的资源。况且虽然仁x公司宁武店距离旗江公司在2公里范围之内,但沈某某就职的门店(大桥店)距离旗江公司2.4公里,已经超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的2公里竞业限制区域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判令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没有依据。根据沈某某与仁x公司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约定,沈某某月基本工资为2,420元,其余工资实际系提成,仁x公司编造工资明细,一审法院依据该工资明细确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纠正。
仁x公司未作答辩。
仁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要求沈某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73,646.76元。
鉴于案件争议事项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事实查明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2,895.9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书》第十条约定,沈某某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泄露聘任方或聘任方关联商业实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情况;客户/市场情报、客户名单;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沈某某承诺在其与仁x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内,在仁x公司所属各子母公司办公地域2公里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与仁x公司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公司……如沈某某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仁x公司支付不少于6个月薪酬的违约金……。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沈某某应当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沈某某以仁x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沈某某在仁x公司就职期间已经入股旗江公司,并在离职后实际参与经营旗江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沈某某辩称其工作的门店距离旗江公司超过2公里,一审法院已就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予以阐明,本院认同。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仁x公司提供了沈某某离职前部分工资明细,据此要求沈某某支付6个月薪酬的违约金。沈某某对工资明细中实发工资数额不持异议,但不认可项目组成,称其工资仅为合同约定的底薪2,420元,不存在补贴,“奖金”实为提成。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沈某某的工作年限、职务、工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仁x公司向仲裁委员会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双方均未就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该项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邬 梅
审 判 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达
书 记 员  黄 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