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18188号
原告长石河谷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海航保利国际中心34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105316673。
法定代表人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为民,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经友,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海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重庆极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17号2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45088E。
法定代表人张经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俊标,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海霞,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石河谷电器(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经友及第三人重庆极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石河谷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石河谷电器(重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石河谷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石河谷电器(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