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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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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限制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为前提。未能体现双方权利义务一致对等的公平原则竟业限制的约定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竟业限制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为前提。未能体现双方权利义务一致对等的公平原则竟业限制的约定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摘要:

竟业限制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为前提。原告美优臣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将依法应支付的竟业禁止补偿费分散在被告王某某任职期间内的工资中提前支付的约定,无法达到祢补被告王某某离职后收入损失的目的,上述竟业限制的约定对被告王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
生存权 商业秘密

——编者:廖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803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6-11-28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美优臣公司。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案情概述】

原告美优臣公司(以下简称美优臣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优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镇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入职我司,2016年4月15日离职之日起没够2年就从事与我司相关的工作及同时还泄露我司商业秘密以低价格抢我司的业务。被告离职后在“湛江市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与客户2016年6月17日签约的“幸福里”及2016年5月25日签约的“聪记猪骨汤”的合约时间都是在我司离职后2个月内所签订的,原来的客户“幸福里”与我司合作的价格是800元,被告王某某以低价格450元抢我司的业务,鉴此情况,还有其他很多不能掌握的证据,大大影响我司的正常营业及运作。被告以上行为足以侵犯我司的利益。被告王某某理应为自己的侵权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理应承担赔偿我司262925.28元。故诉讼请求: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赔偿:王某某在美优臣公司的职位为业务员(掌握公司所有客户营业资料:包括价格,服务项目,内容等),离职后根据所知公司资料去套取客户,进行原公司的商业合作,既破坏原公司的收益也违反了竞业守则。王某某在我司总共领取工资:1-4月份工资实发为8399.36元,我司另为他购买社保金额为2555.86元,合计:10955.22元,根据竞业协议按24倍赔偿,被告应向我司赔偿金额为262925.28元。

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美优臣公司是从事环保技术研究与开发、害虫防治服务、灭鼠及预防服务、清洁服务等经营项目的法人企业。2015年12月28日,被告王某某(乙方)阅读原告美优臣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后,与原告美优臣公司(甲方)订立《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和《员工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其中涉案条款约定,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竟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竟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竟业限制义务面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二、乙方离职后的竟业禁止义务: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5、乙方自己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离职后的竟业禁止补偿费在乙方任职期内发放,甲方应在乙方任职期内每月除基本工资外另给乙方500元人民币竟业禁止补偿费,此费用的领取期没有上限,只要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每月都可享受该补偿费。同等条件下,乙方领取的补偿费多与少亦不影响离职后的竟业禁止协议期限。三、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三倍,任职不满一年,按离职前所领实际收入24倍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五、其他: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因乙方曾经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2016年2月1日,原告美优臣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订立《广东省劳动合同》,由原告美优臣公司雇用被告王某某从事公司业务工作,合同约定:劳动固定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1210元执行……。被告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实际领取的工资为8399.36元(2016年1月为2551.39元、2月为2100.29元、3月为2451.9元、4月为1295.78元),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工资收入包含原告美优臣公司按《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给付的竟业禁止补偿费每月500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王某某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美优臣公司同意准许。被告王某某从原告美优臣公司离职后,原告美优臣公司没有再向被告王某某给付竟业禁止补偿费。2016年5月25日和同年6月17日,被告王某某作为湛江市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签约代表与“聪记猪骨汤”、“幸福里”签订《除四害服务合同》,为“聪记猪骨汤”、“幸福里”提供对老鼠、蟑螂、苍蝇等害虫进行消除、预防治理的服务内容,每月费用分别为200元和450元,期限分别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和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原告美优臣公司获悉被告王某某上述行为后,逐于2016年7月4日向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7月22日,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予受理,并向本院出具湛劳人仲案字(2016)149号《逾期未受理证明》。2016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美优臣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入职通知书、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复印件及相片、王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某工资和社保费申报缴款表格、王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保密协议、王某某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某代表湛江市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聪记猪骨汤”、“幸福里”签订的合同、王某某在湛江市恒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片及其庭审陈述的笔录在卷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竟业限制纠纷。竟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在竟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竟业限制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为前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竟业限制合同,并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某负有保守原告美优臣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被告王某某与原告美优臣公司约定了被告王某某竟业限制及违约责任。但是,原告美优臣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将依法应支付的竟业禁止补偿费分散在被告王某某任职期间内的工资中提前支付的约定,无法达到祢补被告王某某离职后收入损失的目的,有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尤其双方在《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王某某遵守竟业限制条款时原告美优臣公司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被告王某某竟业禁止补偿费,且原告美优臣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亦未实际按竟业限制协议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被告王某某竟业禁止补偿费,未能体现双方权利义务一致对等的公平原则。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竟业限制的约定对被告王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美优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美优臣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许荣春

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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