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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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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友金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9790号

原告钟友金,男,1986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刘远务,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广旭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莹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波,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韩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波,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嘉敏,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友金与被告北京广旭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友金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友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友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友金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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