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9790号
原告钟友金,男,1986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刘远务,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广旭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莹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波,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韩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波,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嘉敏,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友金与被告北京广旭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友金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友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友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友金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