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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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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摘要:
丰基公司虽辩称双方已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瑞丰基公司每月在向陈某某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次项同业竞争的经济补偿费用500元”的内容,但该约定并不是对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关键词:
无效 工资

——编者: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16-6-8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M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M公司(下简称瑞丰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追索竞业限制补偿金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瑞丰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015号判决书;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依瑞丰基公司申请,本院对碧桂园荣汇项目生产经理席志凯进行调查,席志凯陈述陈某某系经网络招聘于2016年3月份入职,负责该项目的测绘工作。经质证,瑞丰基公司认可该笔录的真实性,但对其内容不认可。陈某某亦认可该笔录的真实性,并认为该笔录无法证明其在2014年9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从事了竞业限制范围内的工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为瑞丰基公司应否支付陈某某2014年9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认定问题。对于原审认定的其他事项,因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此项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瑞丰基公司虽辩称双方已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中约定“瑞丰基公司每月在向陈某某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次项同业竞争的经济补偿费用500元”的内容,但该约定并不是对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二、瑞丰基公司虽主张陈某某自2014年离职后又到其他公司就职,从事测绘同类职务或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经本院调查,陈某某于2016年3月份才进入碧桂园荣汇项目工地工作,故瑞丰基公司主张陈某某2014年9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从事了竞业限制范围内的工作并无事实依据。综上,瑞丰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违反了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依法应当支付陈某某诉请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瑞丰基公司主张无须支付陈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瑞丰基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M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连亮(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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