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1557号
本院2016年5月13日对大连金晟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王欢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更正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第六页第六行“3万元”更正为“2万元”。
审 判 长 付 丽
审 判 员 王迎春
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 颖
2016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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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1557号
本院2016年5月13日对大连金晟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王欢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更正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第六页第六行“3万元”更正为“2万元”。
审 判 长 付 丽
审 判 员 王迎春
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