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293号
原告刘凯,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崔斌,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秀文,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资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1幢28-8#,组织机构代码06568980-6。
法定代表人金克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重庆资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