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攸法执字第10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
被执行人丁一清,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汉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一清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常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12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丁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文雅
审 判 员 陈谷来
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