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纳溪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泸州市南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兴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4560-9)。
法定代表人张明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光俊,男,生于1977年5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南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光俊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南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南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南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光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泸州市南方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吴玳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