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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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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与王玉歌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丰春,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歌,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赵营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歌、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殷 萍

审判员  程钰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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