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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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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遵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仅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没有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业务,其他法律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系出于衡平原、被告双方利益而形成,与原、被告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关。


关键词:劳动关系、竞业限制

——编者:郭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张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5-10-19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朱某某。

被告:华尔润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华尔润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润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华尔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琪、杨丽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处退休职工,在职时担任被告人事部部长、工会主席等职。2012年6月5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原告已严格按协议履行义务,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竞业限制补偿费27940元。

被告华尔润公司辩称,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对原告离职后就业损失的补偿,原告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被告不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退休前系华尔润公司人事部长、工会主席。2012年6月5日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朱某某)离开甲方(华尔润公司)二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直接或简介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每月不低于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报酬三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在乙方离职之日起按月发放。

2013年9月2日朱某某退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朱某某自此不再向被告提供劳务。

朱某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华尔润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2015年7月28日仲裁委员会因朱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朱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至2015年9月1日朱某某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华尔润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朱某某退休前12个月实发工资45725.33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27940元。被告认为原告已退休,不应获得竞业限制补偿费。

由于被告不接受调解,本案无法调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退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仅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没有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业务,其他法律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系出于衡平原、被告双方利益而形成,与原、被告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竞业限制补偿费279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被告华尔润公司支付原告朱某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竞业限制补偿费2794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朱某某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华尔润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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