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旌民初字第3号
原告德阳市金兴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立胜。
委托代理人唐朗军、王未,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小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金兴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小光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德阳市金兴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处理。
代理审判员 蔡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