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81号
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交通运输技校DJ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0938327-2。
法定代表人王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庆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太兵,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一村3号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201168611。
委托代理人何霞,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太兵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邓 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芯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