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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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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对员工遵守竞业限制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摘要:法律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仅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没有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业务,其他法律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关键词:禁止性规定、竞业限制

——编者:郭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张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5-3-11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范某某。

被告:华尔润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润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华尔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原告退休前为被告处副总经理,退休后继续在被告处留任,2013年底离开被告处。2012年5月原、被告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但被告始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要求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148570元及相应滞纳金。审理中,原告放弃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尔润公司辩称,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协议》无效。原告作为被告高管,理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被告也无需为此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范某某原为华尔润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仍留任华尔润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之后任华尔润公司技术顾问,2012年2月17日双方签订了《顾问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5月23日华尔润公司与范某某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范某某必须履行保密义务,“6.1乙方离开甲方二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由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6.2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计算。6.3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每月不低于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报酬三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在乙方离职之日起按月发放。乙方应将再就职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仍应书面告知甲方”。

范某某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华尔润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2015年1月30日仲裁委员会因范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称其于2013年年底离开被告处,要求被告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费148570元。被告对该数额没有异议,其主张不应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的唯一理由为认为双方已签订《顾问聘用协议》,应按该协议履行,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故《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无法调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仅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没有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业务,其他法律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系出于衡平原、被告双方利益而形成,与原、被告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关。被告也主张原告作为被告高管,理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故同时被告亦应对原告遵守竞业限制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范某某竞业限制补偿费14857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范某某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范某某已预交,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一并与原告范某某结算。

如果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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