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仅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没有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业务,其他法律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系出于衡平原、被告双方利益而形成,与原、被告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关。员工作为公司高管,理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故同时被告亦应对原告遵守竞业限制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编者:郭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张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4-12-11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周某某。
被告:华尔润公司司
【案情概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润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知悦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华尔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退休前为被告处副总经理,退休后继续在被告处留任,2011年底离开被告处。2012年5月原、被告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但被告始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要求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117265.35元。
被告华尔润公司辩称,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协议》无效。原告作为被告高管,理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被告也无需为此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原为华尔润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仍留任华尔润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之后任华尔润公司总经理助理,2012年开始不再到华尔润公司上班。
2012年5月23日华尔润公司与周某某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周某某必须履行保密义务,“6.1乙方离开甲方二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由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6.2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计算。6.3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每月不低于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报酬三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在乙方离职之日起按月发放。乙方应将再就职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仍应书面告知甲方”。该协议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
周某某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华尔润公司未通知周某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未向周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年竞业限制补偿费117265.35元。被告对该数额没有异议,但主张竞业限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故《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且原告作为被告高管,理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被告无需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因予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及竞业限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仅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而没有禁止其他用工形式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业务,其他法律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系出于衡平原、被告双方利益而形成,与原、被告是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关。被告也主张原告作为被告高管,理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故同时被告亦应对原告遵守竞业限制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某竞业限制补偿费117265.3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周某某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XXX60)。
如果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