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本案系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编者: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XX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案情概述】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请求】
上诉人刘X认为:本案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没有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不应认定上诉人放弃该权利,不能认定原审法院就此取得管辖权,法院应当审查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刘X作为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并未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本案系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刘X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明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