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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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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摘要: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且本案系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编者: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XX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审第三人天津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案情概述】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请求】

上诉人刘X认为:本案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没有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不应认定上诉人放弃该权利,不能认定原审法院就此取得管辖权,法院应当审查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刘X作为被告于2014718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并未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本案系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审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刘X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明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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