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612号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巴蜀家教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体育村重庆市棋院内。
业主陈行华,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61号18-11。
委托代理人李春宵,男,重庆市渝中区巴蜀家教服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帅,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树群,女,汉族,1953年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巴蜀家教服务部与被告岳树群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巴蜀家教服务部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巴蜀家教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巴蜀家教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巴蜀家教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彭重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