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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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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摘要:

裁判结果:驳回北京**公司的起诉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邱X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与他人成立被告河北**公司进行同业竞争,造成原告利益受损,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情形,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编者: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0XXX

【当事人基本信息】

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XX

被告邱X,男。

被告河北**公司,住所地霸州市XXX

【案情概述】

本院受理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邱X、被告河北**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请求】

原告诉称,2005114日,原告与被告邱X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邱X担任原告工程部设计员,税后月工资4500元,双方于2006911日和2009825日两次对劳动合同进行修订,并将劳动合同延期至201192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邱X留职,但拒绝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2012220日,邱X与案外人宋X共同出资成立被告河北**公司,从事原告同业竞争业务,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000元及被告邱X申请执行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XXX号判决书认定的原告支付被告邱X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0880.47元,并要求被告河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邱X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与他人成立被告河北**公司进行同业竞争,造成原告利益受损,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情形,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仍坚持其诉请,不同意就本案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条件,应予驳回。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孟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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