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夏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司保平,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孔祥瑞,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建锋,男,26岁,汉族,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好领,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司保平与被告黄建锋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建锋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亮
审 判 员 李月华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