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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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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失去法律约束力

 

摘要:在《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条款,但该条款应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公司未在按约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即失去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生效要件、法律约束力

——编者:郭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硕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14-1-17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海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明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甜、周建春。

被告王某某。

【案情概述】

原告海德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甜、周建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德公司诉称:王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进入海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2013年4月,王某某自行离职。后王某某违反协议约定进入与海德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无锡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现要求确认王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18日,王某某与海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至海德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王某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海德公司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开展与海德公司业务有关的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性公司,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公司竞争,不得在与海德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海德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王某某需要在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海德公司汇报竞业限制约定的履行情况,第一份报告须在离职后15天内提交,否则视为违约;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海德公司每月给予王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元;王某某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违反相关约定,需支付海德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所得收益归海德公司;在明确王某某违约的情况下,海德公司有权停发王某某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2013年4月1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2013年4月16日。

2013年6月,海德公司发现王某某在无锡苏美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

2013年7月22日,海德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某银行账户内汇入1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海德公司就本案诉讼请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裁决对海德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对裁决不服,海德公司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锡新劳仲案字(2013)第656号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快递单存根、投递记录、银行汇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德公司与王某某虽在《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王某某的竞业限制义务条款,但该条款应以海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海德公司未在王某某离职后按约定及时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即对王某某失去法律约束力。故对于海德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海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海德公司预交),由海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查肖萍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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